1. 定义和解释

 

1.1. 在本条款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应适用以下定义:

 

工作日”一般指新加坡银行营业交易的日子(不包括星期六、星期日和公共假期);

 

樟宜机场集团(CAG)”是指樟宜机场集团(新加坡)私人有限 公司 (公司注册号 200910817N),是一家根据新加坡 1967 年《公司法》(可能不时修订、合并、重新制定或取代)在新加坡注册成立的公司;

 

樟宜奖励计划”是指由樟宜机场集团拥有和管理的客户忠诚度计划;

 

聊天服务”是指樟宜机场集团通过购物礼宾人员维护的聊天功能,用于客户与购物礼宾人员之间的交流;

 

取货点”是指客户在樟宜机场内根据下文第 9.2 条指定的地点,作为客户通过购物礼宾服务购买产品的取货点;

 

合同”指零售商与客户之间根据本条款以及相关各方可能书面同意的其他条款与条件,在樟宜机场集团代表零售商确认并签订订单时订立的合同;

 

客户”是指经樟宜机场集团许可,根据本条款的条款与条件访问和使用购物礼宾服务的任何人;

 

客户信息”是指客户通过购物礼宾服务或其他方式向零售商或樟宜机场集团提供的信息,包括客户的个人资料以及使零售商和/或樟宜机场集团能够交付产品的信息;

 

交货地址”是指客户指定的新加坡境内、樟宜机场以外的地点,作为客户通过“购物礼宾服务”购买产品的交货地点;

 

不可抗力”的定义见第 25 条;

 

消费税(GST)”是指根据新加坡 1993 年《消费税法》(可随时修订、合并、重新制定或替换)征收的现行消费税;

 

知识产权”是指:(i) 专利、发明、外观设计、版权及相关权利、数据库权利、商标及相关商誉、商号(无论注册与否)以及申请注册的权利;(ii) 域名专有权;(iii) 专有技术和机密信息;(iv) 与上述任何权利有关的申请、延期和续期;以及 (v) 在世界任何地方具有类似性质或同等效力的所有其他权利;

 

通讯”是指双方之间通过以下任何一种方式进行的任何通信:通过聊天服务、电子邮件、短信、电话或视频通话进行的电子通信;

 

订单”是指客户通过购物礼宾服务对聊天服务中列出的相关产品所下的订单;

 

缔约方”是指零售商、客户和樟宜机场集团,“各方”是指其中任何一方(视上下文要求而定);

 

支付门户网站”是指由樟宜机场集团不时指定的独立第三方支付服务提供商托管的整个或部分结构化电子系统,以接受和处理使用网上支付链接或网上支付方法进行的购物礼宾服务支付交易(此类支付交易称为“网上购物礼宾服务支付交易”)(此类支付服务提供商称为“第三方支付服务提供商”);

 

个人数据”具有新加坡 2012 年《个人数据保护法》(可能不时修订、合并、重新制定或替换)中规定的含义;

 

隐私政策”是指 https://www.changiairport.com/en/privacy-policy.html 上的隐私政策,樟宜机场集团可随时对其进行修订;

 

产品”指零售商通过购物礼宾服务提供的产品(包括零售商代理的品牌产品);

 

零售商”指“购物礼宾服务”中所列的零售商,或樟宜机场集团(视情况而定),并同意通过“购物礼宾服务”向客户提供产品,“零售商”指其中任何一家;

 

退货政策”指网站上的退货政策,樟宜机场集团可随时对其进行修订;

 

购物礼宾员”是指樟宜机场集团聘用或授权提供和管理购物礼宾服务的人员;

 

购物礼宾服务”是指:

 

(a)   由购物礼宾员提供的服务,购物礼宾员当面或通过电子方式,如聊天服务、电子邮件、短信、电话或视频通话,回答客户有关在樟宜机场参与零售商处购买产品的询问和要求;

 

(b)   由樟宜机场集团不时发起和管理的其他销售活动/计划,樟宜机场集团称其为“购物礼宾服务”。

 

购物礼宾服务由樟宜机场集团提供和管理,作为参与零售商销售产品的一种方式,旨在为客户提供相关的个性化购买建议,使用户在新加坡樟宜机场获得更加顺畅和愉快的购物体验;

 

SIAC”指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

 

规格”是指,就本条款下的产品而言,客户与零售商之间就产品的价格、数量、交货细节和任何其他相关条款达成一致的描述(如聊天服务中所述)。

 

条款”是指本客户条款与条件(见网站),该条款与条件规范客户、零售商和樟宜机场集团之间的关系和行为,樟宜机场集团可随时对其进行修订;

 

使用条款”是指管理网站使用的使用条款,可在网站或樟宜机场集团可能在网站上提供的任何其他网页上查阅,樟宜机场集团可能不时对其进行修订;以及

 

网站”是指: https://www.changiairport.com/en/shop/changi-shopping-concierge.html,或由樟宜机场集团不时书面通知的其他网站,并应包括但不限于其所有网页以及其中显示的所有信息、文本、表格、项目、图像、链接、声音和图形。

 

1.2. 在本条款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

 

(a) 本条款中提及的“樟宜机场集团”同时适用于樟宜机场集团作为零售商(如适用)和/或购物礼宾服务运营商代表其自身所采取的行动;

 

(b) 凡提及任何法规或法律条文,均指在本条款日期经修订或重新制定的现行法规或法律条文,并包括该法规或法律条文下的所有附属法规;

 

(c) 所提及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团体和非法人社团,不论其是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d) 提及的缔约方包括其个人代表、继承人、后继人和受让人;

 

(e) 术语“包括”、“包含”、“尤其是”、“例如”及其他类似短语仅为说明性用语,不得解释为具有详尽无遗的效力;

 

(f) 提及单数也就是提及复数,提及阳性也就是提及阴性和不分性别的“它”;以及

 

(g) 提及书面及其语法同义表达时,应包括提及电子邮件。

 

 

2. 一般情况

 

2.1 客户同意他/她有能力遵守这些条款,并且客户应赔偿零售商和樟宜机场集团(如适用)因客户不遵守这些条款而给零售商或樟宜机场集团造成的任何损失并使其免受损害。

 

2.2 客户保证其有能力受本条款约束并根据本条款签订合同。如果客户是未成年人或法律意义上的残障人士,则客户声明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知道客户使用购物礼宾服务,且同意客户使用,并将对客户使用购物礼宾服务负责。

 

2.3 客户同意,购物礼宾人员保存的任何交易记录对其中包含的事项具有决定性,并同意放弃对记录的可接受性或正确性提出异议的任何权利。

 

2.4 客户承认并同意,为了方便客户使用购物礼宾服务,樟宜机场集团可能会不时直接或通过第三方服务提供商向客户提供或提供某些附加服务。此类服务可能包括但不限于交付服务、聊天机器人和其他用于与客户沟通的服务,但此类服务不包括支付服务。客户同意,樟宜机场集团可根据下文第 23 条的规定,将管理此类服务且适用于客户的条款纳入本条款。客户应赔偿零售商和樟宜机场集团因客户使用此类服务而造成的任何损失。

 

2.5 客户同意,在使用购物礼宾服务期间提供的信息应准确无误,且客户应及时向购物礼宾人员更新所提供信息的任何变更。

 

2.6 客户进一步同意,根据新加坡《2010 年电子交易法》(可随时修订、合并、重新制定或替换),任何电子形式的记录均可受理,且不会仅以电子形式为由对此类记录的有效性提出异议。

 

2.7 客户使用购物礼宾服务购买产品,即表示同意本条款(随时更新)。

 

 

3. 接受本条款/合同

 

3.1 本条款与使用条款和隐私政策共同规范客户与以下各方之间的关系和行为:

 

(a) 零售商;以及

 

(b) 樟宜机场集团。

 

3.2 客户同意并声明:

 

(a) 使用购物礼宾服务即表示同意本条款;

 

(b) 客户购买任何产品均应遵守合同的条款与条件;

 

(c) 客户与樟宜机场集团就合同进行的交易和/或与零售商就产品订单和供应进行的交易,应通过传输消息的方式且借由购物礼宾服务进行,但如果购物礼宾服务因任何原因无法使用,在购物礼宾服务无法使用期间,樟宜机场集团应尽快通知客户此类不可用的情况,并可要求客户以樟宜机场集团和/或零售商认为合适的任何其他方式与樟宜机场集团和/或零售商进行交易,此行为由樟宜机场集团自行决定;

 

(d) 零售商向客户销售的产品应为零售商与客户之间直接签订的合同;以及

 

(e)(如适用)樟宜机场集团以零售商身份向客户销售的产品应为樟宜机场集团与客户之间直接签订的合同。

 

3.3 零售商同意并声明:

 

(a) 本条款构成其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每份合同的一部分,无论合同中是否有相反的规定;以及

 

(b) 客户可就合同对零售商执行这些条款。

 

 

4. 价格和付款

 

4.1 客户向相关零售商支付的每件产品的价格应在购物礼宾服务过程中具体说明。除非另有说明,否则所有挂牌价格均不含税费。零售商保留随时修改挂牌价格的权利,而无需提供任何理由或事先通知。

 

4.2 (a) 客户可使用 (i) 网上支付链接或网上支付方式;或 (ii) 机场相关零售商零售店提供的支付方式(“线下支付方法”)进行支付。使用后者进行的付款交易称为“线下购物礼宾服务支付交易”)。为避免疑义,若客户通过机场相关零售商零售店提供的 Changi Pay 二维码使用“Changi Pay”进行支付,则应视为“线下购物礼宾服务支付交易”。

 

(b) 客户使用在线支付链接或在线支付方式付款时,客户只能使用支付门户规定的支付方式和货币进行支付,否则购物礼宾服务将无法处理客户的订单。

 

4.3 (a) 对于网上购物礼宾服务的付款交易,使用支付门户网站上提供的所有支付方式进行的付款交易均由第三方付款服务提供商接受和处理,付款须遵守第三方付款服务提供商(联系方式见 [2C2P | Contact])或樟宜机场集团可能指定的任何支付处理商的使用条款。客户还同意遵守其所选支付方式的适用用户协议(包括客户的发卡机构在客户使用充值卡、信用卡或借记卡付款时规定的现行条款与条件)。所有付款均受樟宜机场集团指定的第三方支付服务提供商、支付代理或处理商的安全措施保护。有关安全措施的详细信息,请访问:https://2c2p.com/security-measures

 

(b) 对于网上购物礼宾服务的支付交易,客户承认第三方支付服务提供商是负责提供付款网关(“支付网关”)服务以及接受和处理在付款门户上进行的付款交易的一方。

 

(c) 关于线下购物礼宾服务支付交易,为避免疑义,由零售商签约的相关支付服务提供商(“线下 PSP”)接受和处理,以提供线下支付方式。

 

(d) 客户同意不将购物礼宾服务和支付门户用于非法或欺诈目的,或违反适用法律和法规。客户不得使用支付网关和/或线下支付方式处理与购买相关产品无关的支付交易,或以其他方式在客户和零售商之间转移资金。支付网关和/或线下支付方式不得用于汇款或转账目的,不得用于接收零售商的现金垫款,也不得用于购买现金等价物(旅行支票、预付卡、汇票等)。客户不得使用支付门户、支付网关和线下支付方式购买任何非法商品或服务,或进行任何其他潜在的非法交易。客户同意不直接或间接干扰、破坏或以其他方式滥用支付网关和/或线下支付方法,包括其任何相关服务器、网络或其他基础设施。

 

4.4 零售商应承担所有第三方费用和收费,如银行、第三方支付服务提供商和/或线下 PSP 与客户支付产品相关的费用和收费。

 

4.5 樟宜机场集团保留修改或变更 (i) 接受和处理购物礼宾服务支付交易的支付服务提供商;或 (ii) 支付方式的权利,而无需向各方提供任何理由或解释。

 

4.6 在任何情况下,樟宜机场集团均不对客户与零售商之间的任何到期或欠款承担责任。如果客户未能根据所选支付方式的使用条款支付任何款项,或因任何原因取消付款,则在不影响零售商所享有的任何其他权利或补救措施的情况下,零售商或樟宜机场集团(代表零售商)有权取消客户合同或暂停交付产品,直至客户全额付款。

 

4.7 只要产品通过购物礼宾服务上市销售,零售商在向持有有效登机牌的客户销售产品时不得收取消费税。

 

4.8 客户承认并同意:

 

(a) 樟宜机场集团仅提供购物礼宾服务作为客户和零售商买卖产品的平台,樟宜机场集团不接受和/或处理零售商通过购物礼宾服务、支付门户和/或线下支付方式进行的支付交易,从而导致向零售商转账。第三方支付服务提供商和线下 PSP 负责 (i) 接受和处理此类支付交易,并直接向零售商支付销售收益;以及 (ii) 提供相关支付服务。樟宜机场集团仅提供购物礼宾服务作为第三方支付服务提供商和线下 PSP 提供其支付处理服务和支付服务的一种方式;

 

(b) 樟宜机场集团在任何时候都不会收到所售产品的任何销售收入,除非樟宜机场集团作为零售商,因樟宜机场集团出售的商品/服务而收到销售收入。第三方支付服务提供商将根据下文第 8 条的规定向樟宜机场集团支付其收取的送货费。

 

(c) 樟宜机场集团不提供安排汇款的服务,并且樟宜机场集团不安排从客户到零售商的汇款(包括任何安排汇款的经纪服务),无论是作为委托人还是代理人;以及

 

(d) 第三方支付服务提供商和线下 PSP 并非樟宜机场集团的代理商或分包商。

 

 

5. 退款政策

 

5.1 (a) 一旦客户的退款请求得到处理,在零售商从客户处收到相关产品后十四 (14) 个工作日内,应通过原始付款方式向付款人支付与已批准的退款请求相关的所有款项,前提是客户在通过购物礼宾服务取货后三十 (30) 个日历日内申请退款。

 

(b) 负责向客户退款的是零售商,而非樟宜机场集团。作为购物礼宾服务的运营商,对于在线购物礼宾服务支付交易,樟宜机场集团可能与零售商和/或第三方支付服务提供商联络,并转述/传达退款请求。无论是作为委托人还是代理人,樟宜机场集团不提供安排资金转账的服务,也不安排客户向零售商转账(包括安排资金转账的任何中介服务),反之亦然。

 

5.2 为避免疑义,与获准退款申请有关的所有付款均由第三方支付服务提供商和/或线下 PSP(视情况而定)处理,而非樟宜机场集团。负责处理所有扣款和退款交易的是第三方支付服务提供商或线下 PSP(视情况而定)。第三方支付服务提供商或线下 PSP(视情况而定)将通过其收单机构(如适用)与相关支付计划网络联系并发出指示,安排将扣款和/或退款转入付款人的原始支付方式。樟宜机场集团不对客户原始支付方式的扣款和退款金额是否及时到达客户帐户提供任何性质的保证。退款处理可能需要一定时间,这取决于相关银行、第三方支付服务提供商和/或线下 PSP 的内部处理时限。

 

5.3 客户应承担处理银行、第三方支付服务提供商和/或线下 PSP 在退款过程中产生的所有相关费用,包括资金转账费和外汇损益。

 

5.4 受理客户退款申请的条件是,樟宜机场集团收到客户要求退款的产品的有效退货。客户声明并保证,退回的产品是正品,已授权销售,不是偷窃品、假冒品、仿制品、未经授权的复制品、非法或错误标注的产品,也不是侵犯任何知识产权的产品。所有退货退款必须按照退款政策中的说明进行。

 

5.5 樟宜机场集团保留随时修改处理退货和退款申请政策的权利,恕不另行通知。

 

 

6. 纠正缺陷和错误

 

6.1 零售商有义务协助客户纠正产品中可能出现的与规格不符或零售商与客户根据第 6.6 条商定的任何缺陷或错误。

 

6.2 如果缺陷和错误是由于以下原因造成的,则第 6.1 条不适用:

 

(a) 客户未按照零售商可能发出的任何指示储存、安装、使用或维护产品;

 

(b) 客户或任何第三方未经零售商同意或授权,以任何方式改动产品,包括试图维修;或

 

(c) 正常磨损、故意损坏、疏忽、工作条件异常或使用不当。

 

6.3 如果客户收到的产品与客户要求或接受的产品有本质区别,并且这种差异不是由于客户的疏忽造成的,则客户有权退回产品并要求零售商退款。如果对什么是本质差异存在争议,客户同意樟宜机场集团拥有绝对自主权,以决定零售商是否应向客户支付退款以及应支付多少退款。

 

6.4 零售商应承担为根据第 6 条进行修理、补救、退款或退货而运输产品的费用。

 

6.5 第 6 条应适用于更换或维修的产品,但任何时间的计算应参照原始产品的交付或提供,因此任何保修期或更换期不会因产品的更换或维修而延长。

 

6.6 如果客户与零售商商定的保修期或维修期比第 6 条规定的更宽松,则该保修期或维修期的条款应取代第 6 条的条款。

 

6.7 樟宜机场集团保留自行决定拒绝任何退款、退货或更换要求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樟宜机场集团认为任何交易具有欺诈性或怀疑其具有欺诈性,且客户或零售商均不得就任何损失或索赔向樟宜机场集团提出任何索赔,无论该损失或索赔是如何产生的。

 

 

7. 订单

 

7.1 客户的订单只有在樟宜机场集团通过购物礼宾人员代表零售商与客户确认订单时,才被视为已被接受。已接受的订单将被视为零售商与客户(由樟宜机场集团代表零售商)之间签订的具有约束力的有效合同的一部分。

 

7.2 通过购物礼宾服务下达订单后,所有订单将被视为不可撤销和无条件的订单,樟宜机场集团(代表零售商)有权(但无义务)处理此类订单,无需客户进一步同意,也无需进一步提及或通知客户。然而,如第 27 条所述,客户可在某些情况下要求取消或终止订单,零售商将在商业上合理努力的基础上尽力满足客户的要求。然而,尽管有上述规定和第 27 条,零售商没有义务执行任何取消、终止或修改订单的请求。

 

7.3 我们鼓励客户利用购物礼宾服务更新、更改或最终确定订单规格。

 

7.4 所有订单须经樟宜机场集团代表零售商确认和接受,樟宜机场集团代表零售商接受的每份订单均构成一份单独的合同。客户承认,除非客户(通过聊天服务)收到樟宜机场集团接受订单的订单确认,否则零售商不属于零售商与客户之间就产品销售或其他交易订立的任何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或承诺的一方,因此零售商和樟宜机场集团不对因此可能产生的任何损失承担责任。樟宜机场集团(代表零售商)有权自行决定拒绝处理或接受从购物礼宾服务或通过购物礼宾服务收到的任何订单。

 

7.5 如果客户为订单之目的提供了客户信息,则客户保证并声明(如适用)以下内容:

 

(a) 客户有权披露、使用和/或许可免版税使用客户信息;

 

(b) 客户信息准确无误;以及

 

(c) 遵守了可能制约客户提供此类客户信息的任何现行法律义务。

 

7.6 客户应赔偿零售商和樟宜机场集团因违反第 7.5 条规定而造成的任何损失。

 

7.7 如果零售商和/或樟宜机场集团要求客户合作提供相关和必要的客户信息,无论是否在规格中说明,客户应受这些条款的约束予以合作,如果零售商和/或樟宜机场集团的失败是由于客户未能根据本第 7.7 条合作所致,则零售商和樟宜机场集团无需根据这些条款对未能履行订单承担责任。

 

7.8 零售商承诺在履行订单时使用合理的技能和谨慎态度,并由具备适当资格的员工按照高标准完成工作。

 

7.9 零售商保证并声明其根据订单提供的产品:

 

(a) 只要零售商是制造商,就不存在工艺上的重大缺陷;

 

(b) 只要零售商是设计和/或材料的原创者,在设计和材料上将没有重大缺陷;以及

 

(c) 遵守零售商直接或间接提供此类产品的所有现行法律义务。

 

7.10 如果零售商通过购物礼宾服务提供产品,除非订单规格中另有明确规定,否则零售商不保证或表示产品适合使用目的。

 

7.11 在零售商提供产品的情况下,零售商保证并声明产品符合规格。

 

7.12 樟宜机场集团和/或零售商可自行决定对客户通过购物礼宾服务购买的任何产品数量进行限制。此类限制可视情况适用于各个 (a) 订单、(b) 信用卡或 (c) 客户。

 

7.13 樟宜机场集团和/或零售商可随时拒绝或驳回任何订单,原因包括但不限于:(a) 相关客户不遵守订单时指定的任何条件;(b) 无论出于何种原因,客户未能付款,或第三方支付服务提供商和/或线下 PSP 无法处理产品的付款;(c) 任何订购的产品不可用;或 (d) 在使用购物礼宾服务过程中出现的任何错误或与客户的订单有关的任何错误。在定价错误的情况下,樟宜机场集团保留纠正错误定价的权利,并(如适用)向客户收取所订购产品的正确价格,或者客户可选择要求订单退款。

 

 

8. 订单履行

 

8.1 零售商同意其受所有合同的约束并应履行所有合同,并同意其将对零售商通过购物礼宾服务销售的所有产品的履行负全部责任。

 

8.2 在不影响本条款任何规定的前提下,如果樟宜机场集团没有实际占有产品,樟宜机场集团在任何时候都不对任何产品的损坏、丢失或被盗负责。

 

8.3 除非樟宜机场集团以零售商的身份行事(如适用),否则樟宜机场集团对因零售商、其受雇人和代理人的作为、不作为、疏忽或过失而导致的产品缺陷不承担任何责任,包括但不限于零售商未遵守有关产品储存和处理或使用或维修的任何要求、将产品与其他产品一起使用或产品的其他不当使用或意外事故或产品的正常损耗。

 

8.4 客户承认,产品的交付取决于产品的供应情况,并且客户承认,虽然库存信息会定期更新,但在某些情况下,产品有可能在更新期间无法供应。樟宜机场集团负责向客户交付产品,并将尽合理努力在交付时限内向客户交付产品。所有提供的交货时间仅为预估时间,可能会出现延误。如果客户的产品延迟交付,樟宜机场集团将通知客户。樟宜机场集团有权不时聘请此类第三方服务提供商(“交付合作伙伴”)履行樟宜机场集团与交付服务相关的部分或全部义务。客户和零售商同意,对于因延迟交货或交付合作伙伴的任何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其员工和代理人的行为)而造成的任何损失,樟宜机场集团概不负责。

 

8.5 对于上文第 8.4 条规定的送货服务,樟宜机场集团可向客户收取送货费,此类送货费将反映在订单中。

 

8.6 客户同意,如果订单中包含酒类和/或烟草产品(“烟草”),则由年满十八 (18) 周岁并持有适当身份证明的人收取或交付酒类,由年满二十一 (21) 周岁的人收取或交付烟草。樟宜机场集团和零售商保留不向 18 岁或 21 岁(视情况而定)或似乎未满 18 岁或 21 岁的任何人交付任何酒类和/或烟草的权利,并有权向客户收取额外的重新交付费用(樟宜机场集团应告知)。客户同意,如果其不符合购买酒类和/或烟草的任何适用法律要求,樟宜机场集团和/或零售商保留取消订单中与酒类和/或烟草相关部分的权利。樟宜机场集团和/或零售商还保留拒绝向任何受酒精或毒品影响或目似受酒精或毒品影响的人提供任何酒类和/或烟草的权利。

 

 

9. 交付和领取产品

 

9.1 产品将由樟宜机场集团或其指定的交付合作伙伴送至客户订单确认函中注明的送货地址或提货点。确认函还将列出相关产品的交付日期和指示性时间,或可供领取的日期和时间。

 

9.2 在取货方面,如适用,客户须在指定的取货点出示他/她的登机牌、护照、旅行证件、樟宜机场通行证和/或他/她的订单确认书,然后才能取走相关产品。各种送货方式将在购物礼宾服务中公布,客户可选择(如有)其首选的提货点或送货地址,但提货点可从樟宜机场集团指定的提货点清单或零售商在樟宜机场的实体零售店中选择。

 

9.3 如果已尝试送达相关订单,但客户未到场收货,则将在下一个可用日期重新安排订单送货。在前两 (2) 次尝试送达失败后,每次尝试送达都要收取重新送货费(由樟宜机场集团通知)。重新送货的费用将由客户承担,并应在客户申请重新送货时支付。

 

9.4 若未能在规定时间内领取或交付相关产品,或未能出示第 9.2 条所述文件,则应视为拒收产品,相关订单和合同应在二十四 (24) 小时内取消。产品可由零售商重新销售(通过购物礼宾服务或其他方式)。樟宜机场集团(如果樟宜机场集团是零售商)或零售商(视情况而定)应向相关客户进行适当退款。

 

 

10. 产品的风险和所有权

 

10.1 产品损坏或丢失的风险应在交货时转移给客户,如果客户错误地未能接收产品,则应在樟宜机场集团或其交货伙伴提出交货时转移给客户。

 

10.2 尽管存在产品的交付和风险转移或本条款的任何其他规定,在第三方支付服务提供商或线下 PSP(视情况而定)收到全额支付产品价款和零售商同意出售给客户的所有其他产品的款项之前,产品的所有权不得转移给客户。

 

10.3 在产品所有权转移给客户之前,客户应作为零售商的受托代理和受寄人持有产品,并应将产品与客户的产品分开。

 

10.4 客户应立即通知零售商任何不时影响零售商对产品所有权的事项,并且客户应向零售商提供零售商可能不时要求的与产品有关的任何信息。

 

10.5 在产品所有权转移给客户之前,零售商有权随时要求客户向零售商交付产品。如果出现违规情况,零售商保留就产品交付对客户采取法律行动的权利,并保留要求客户赔偿损失和所有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法律费用)的权利。

 

10.6 客户无权将仍属零售商财产的产品抵押或以任何方式作为任何债务的担保。但如果客户这样做,则客户欠零售商的所有款项应(在不损害零售商任何其他权利或补救措施的情况下)立即到期应付。

 

10.7 客户应赔偿樟宜机场集团和零售商因主张和执行零售商或樟宜机场集团在第 10 条下的权利而产生的所有损失、损害、成本、费用和法律费用。

 

 

11. 客户特定的权利和义务

 

11.1 客户有责任确保所提交订单的准确性。零售商和樟宜机场集团不对订单中的任何不准确之处造成的任何损失承担责任。

 

11.2 樟宜机场集团不保证零售商提供的产品描述的正确性,也不对因零售商的任何不准确而造成的客户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11.3 除了客户在本条款中的其他陈述、保证和承诺外,客户还在任何时候陈述并保证:

 

11.3.1 他/她拥有采购产品、授予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全部权力和授权;

 

11.3.2 他/她应根据本条款履行订单确认的付款义务;

 

11.3.3 他/她应向零售商和樟宜机场集团提供所有必要信息,并给予任何必要的合作,以便零售商履行其在订单项下的义务,以及樟宜机场集团交付产品;

 

11.3.4 客户不时通过购物礼宾服务提供或将要提供给樟宜机场集团的所有信息均是真实准确的;

 

11.3.5 客户通过购物礼宾服务提交的任何材料、数据或信息不包含任何电子病毒或其他类似的恶意电子代码;

 

11.3.6 客户对于购物礼宾服务的使用没有也将不会违反对用户具有约束力、以其他方式适用于客户或其作为所涉对象的任何法律、规则、法规、判决、法令、许可、授权、政策或指令(无论其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以及

 

11.3.7 如果客户的订单包括酒类,则客户必须年满 18 周岁;如果客户的订单包括烟草,则客户必须年满 21 周岁。

 

 

12. 零售商特定的权利和义务

 

12.1 零售商有责任确保通过购物礼宾服务出售的产品准确无误,包括产品描述和预期价格。客户和樟宜机场集团不对因所列产品不准确而造成的任何损失承担责任。

 

12.2 在不影响零售商任何其他义务的情况下,所有通过购物礼宾服务出售的产品均应属于樟宜机场集团规定的某些经批准的类别。这些类别可由樟宜机场集团自行决定进一步更改,恕不另行通知。

 

12.3 樟宜机场集团不保证客户提交的任何订单的正确性,也不对因客户订单不准确而造成的任何损失向零售商承担责任。

 

12.4 除了零售商在本条款中的其他陈述、保证和承诺外,零售商还陈述、保证和承诺:

 

(a) 具有提供产品、授予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全部权力和授权,并满足规格中规定的所有要求和条件;

 

(b) 履行本条款规定的所有义务,包括规格中规定的义务;

 

(c) 始终以适当和专业的方式交付产品;

 

(d) 零售商向客户提供产品以及通过购物礼宾服务提供有关产品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章和照片),没有也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任何知识产权或任何性质的权利;

 

(e) 在任何时候都应以客户的最佳利益行事,不允许其利益与对客户的责任相冲突;

 

(f) 应将客户提供的规格和其他信息视为保密,除非客户事先书面同意免除保密;

 

(g) 不得对其他零售商进行破坏;

 

(h) 在樟宜机场集团代表零售商确认并接受订单后,不得无理要求追加付款;

 

(i) 应恪尽职守、真诚地对待客户;

 

(j) 除非樟宜机场集团另有明确的书面同意,否则樟宜机场集团应承担在处理和/或交付产品过程中产生的所有成本和/或费用;

 

(k) 应严格遵守所有适用的法律法规,包括但不限于所有食品安全和海关法律法规;

 

(l) 零售商提供的产品在所有方面均符合规格;

 

(m) 根据本条款销售的所有产品均真实、准确、完整,并按照规格提供;以及

 

(n) 不直接或间接销售偷窃品、假冒品、仿制品、未经授权的复制品、非法或傍名牌的产品或侵犯任何知识产权的产品。

 

 

13. 通知

 

13.1 除非本条款或合同另有明文规定,否则只有当客户在使用购物礼宾服务时提供的地址或电子邮件地址,或客户不时以书面形式向樟宜机场集团指定的其他最新地址或电子邮件地址(视情况而定),樟宜机场集团根据本条款向客户发出的任何通知才被视为已送达客户。

 

13.2 客户的通信地址或电子邮件地址如有任何变更,应立即通知樟宜机场集团。

 

13.3 如果樟宜机场集团通过在网站上发布通知的方式通知客户这些条款规定:

 

(a) 在网站上发布的通知应构成对客户的充分通知;以及

 

(b) 除非樟宜机场集团另有规定,否则该通知应自网站发布之时起生效。

 

13.4 除非本文或合同另有明确规定或樟宜机场集团另行规定,否则对于客户需要发送给樟宜机场集团的任何通知,只有采用以下方式才能被视为已送达樟宜机场集团:

 

(a) 邮寄至:

Changi Airport Group (Singapore) Pte Ltd

PO Box 168, Singapore Changi Airport

Singapore 918146

收件人:

商务(购物礼宾);或

 

(b) 发送电子邮件至:

enquiry@changiairport.com

收件人:商务(购物礼宾),

或樟宜机场集团不时在其网站上公布的其他此类电子邮件地址或联系方式。

 

13.5 为避免疑义,通知不得以信息的方式送达。

 

 

14. 一般咨询

 

14.1 客户可致电 (65) 6595 6868 就其通过购物礼宾服务下达的订单进行一般查询。

 

 

15. 责任与赔偿

 

15.1 客户承认并同意:

 

(a) 作为樟宜机场集团的购物礼宾服务运营商,樟宜机场集团仅为客户和零售商提供一个论坛和平台,方便之间销售和购买产品。因此,樟宜机场集团无法控制产品的可用性、质量、合法性或安全性,或客户可能依赖的任何其他特性,与产品有关的任何列表、描述和信息的准确性,以及任何零售商的交易能力。因此,客户放弃他/她可能因客户与购物礼宾服务的任何其他用户(包括任何其他客户和任何零售商)之间的争议而对樟宜机场集团提出的任何索赔,并且客户同意赔偿樟宜机场集团因其他用户或任何其他第三方对樟宜机场集团提出的任何索赔而可能遭受的任何损失或责任客户与该等其他用户或一方的交易;

 

(b) 对于任何与其他网站的超链接,樟宜机场集团不承担任何责任。提及任何网站、实体、产品或服务不代表樟宜机场集团认可或验证过此类网站、实体、产品或服务,并且对于任何上述此类内容,樟宜机场集团亦不会且不应承担任何责任;并且

 

(c) 对于因客户使用购物礼宾服务而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任何直接或间接损害、损失、费用(包括法律费用)、支出、责任或赔偿,无论是否因樟宜机场集团或其高级职员、雇员、代理、承包商或其他方面的疏忽所致,樟宜机场集团概不承担任何责任。

 

15.2 客户同意赔偿并使樟宜机场集团、其管理人员、雇员、代理人和承包商免于承担因第三方对樟宜机场集团、其管理人员、雇员、代理人或承包商提出的或与之有关的任何索赔、诉讼或程序而遭受或招致的所有损害、损失、费用(包括法律费用)、支出和责任:

 

(a) 客户的行为、失职、疏忽和违约,包括但不限于侵犯第三方的任何知识产权或其他权利、未经授权访问和/或使用购物礼宾服务或其任何部分和/或未按照本条款行事;或

 

(b) 与本条款有关的任何税收、关税、消费税或许可费责任(不包括樟宜机场集团就其收入应缴纳的税款)。

 

 

16. 樟宜机场集团的权利

 

16.1 购物礼宾服务“按现状”提供;樟宜机场集团并不就购物礼宾服务做出任何类型的声明或保证,并拒绝承认所有此类声明和保证。此外,对于帐户服务提供的或通过购物礼宾服务获得的所有信息和内容的准确性、完整性、可靠性、及时性、不侵权、权利或适合性,樟宜机场集团不做出任何声明或保证。此类信息和内容可能包含事实或技术上的不准确或错误。在法律允许的最大范围内,樟宜机场集团明确排除因任何此类不准确或错误而产生的所有责任。

 

16.2 客户同意,对于客户或零售商不履行义务的情况,樟宜机场集团不承担任何责任。为避免疑义,樟宜机场集团不对任何违反食品安全和海关法律法规的行为承担责任。

 

16.3 樟宜机场集团不对产品质量提供任何保证。

 

16.4 客户同意,对于任何一方违反本条款和使用条款的行为,樟宜机场集团保留执行本条款和使用条款的权利,包括禁止各方使用购物礼宾服务而不作任何补偿。

 

16.5“使用条款”应被视为通过引用纳入本条款。

 

16.6 客户同意,任何违反使用条款的行为将导致任何订单作废,樟宜机场集团只能选择作废订单。客户无权仅以违反“使用条款”为由主张任何订单无效。

 

16.7 如果客户违反本条款的任何规定,除本条款规定的任何其他补救措施外,樟宜机场集团有权采取以下任何或全部措施,并有权依法向客户索赔:

 

(a) 限制或完全删除在购物礼宾服务过程中收集的客户资料;

 

(b) 限制或拒绝客户使用购物礼宾服务;和/或

 

(c) 如果客户有欺诈行为或向樟宜机场集团提供了不准确的信息,则拒绝客户使用购物礼宾服务,且不退还任何已支付给樟宜机场集团的费用或其他款项。

 

 

17.  知识产权

 

对于任何第三方因实际或涉嫌侵犯产品知识产权而向客户和/或樟宜机场集团提出的任何索赔或诉讼,零售商应为客户和/或樟宜机场集团(视情况而定)及其高级职员、董事、雇员、代理和代表辩护,对其进行赔偿并使其免受任何损害(包括任何直接、间接或后果性损失、利润损失、预期节省、商业机会、声誉或商誉,以及所有利息、罚款和法律费用以及所有其他专业费用和开支)。

 

 

18. 个人数据

 

18.1 根据本条款提供商品和服务需要处理客户的个人数据,其中可能包括护照号码、个人电子邮件、联系电话、送货地址、樟宜机场通行证号码和樟宜奖励计划会员号码(如适用)。樟宜机场集团和零售商可为本条款之目的使用客户的个人数据,也可将根据本条款收集的客户个人数据与樟宜机场集团持有的其他有关客户的数据进行匹配。这将有助于优化通过购物礼宾服务和其他平台向客户提供的运营和服务,例如提供相关的个性化内容,使用户体验更加流畅和愉快。根据本条款收集的个人数据也可用于统计分析和改进樟宜机场集团提供的产品和服务(“相关目的”)。出于相关目的,樟宜机场集团还可能向其任何子公司、附属公司、服务提供商和/或代理披露客户的个人资料。客户同意樟宜机场集团根据所有适用的隐私法和樟宜机场集团的隐私政策(https://www.changiairport.com/en/privacy-policy.html)收集、使用、披露、存储和以其他方式处理客户提供的任何个人数据。如果客户代表其他个人提供个人数据,则客户声明并保证,客户拥有有效的授权和同意提供此类个人数据,并代表该个人同意第 18 条的规定。

 

18.2 客户声明并保证,客户向樟宜机场集团披露的任何客户个人资料均完整准确。对于因违反本第 18.2 条而可能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每个客户应向樟宜机场集团做出全额赔偿。

 

18.3 某些零售商要求客户成为其会员计划的会员才能购物。在这种情况下,樟宜机场集团将通过直接向相应零售商提供其个人数据(包括姓名、电子邮件地址和手机号码)来协助客户,但樟宜机场集团不会出于自身目的保留此类个人数据。

 

 

19. 放弃和累积权利

 

19.1 放弃本条款或适用法律规定的任何权利或补救措施,并不等同于放弃今后的任何违约或失责行为,除非仅在明确规定的范围内,且仅在授予放弃权的一方根据第 13 条以书面形式向另一方授予放弃权的情况下有效。

 

19.2 樟宜机场集团未行使或延迟行使本条款规定的任何权利或补救措施均不构成对该权利或补救措施的放弃,任何单次或部分行使任何权利或补救措施也不妨碍任何其他或进一步行使该权利或补救措施或行使任何其他权利或补救措施。

 

19.3 一方根据本条款享有的任何权利和补救措施应是累积性的,不得妨碍该方行使本条款规定的任何其他权利或补救措施。

 

 

20. 独立方

 

就本条款而言,除本条款另有规定樟宜机场集团有权 (a) 接受、处理、拒绝订单;(b) 通过购物礼宾服务销售和完成产品销售;(c) 取消合同;和/或 (d) 暂停产品交付外,每个零售商均应被视为樟宜机场集团的独立承包商,樟宜机场集团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对任何零售商的任何行为和/或疏忽负责。

 

 

21. 遣散

 

如果这些条款中的任何规定被任何司法或其他主管当局宣布为无效、可撤销、非法、失效或无法执行,双方应以合理的方式修改该规定,以实现双方的意图。或者,樟宜机场集团可自行决定将其从本条款中分离出来,本条款的其余规定仍应完全有效,除非樟宜机场集团(自行决定)认为该声明的效果有违双方的初衷。

 

 

22. 转让

 

未经樟宜机场集团事先书面同意,客户和/或零售商(视情况而定)不得转让或转移其在本条款下的权利或义务或其中的任何部分、权益或份额。

 

 

23. 变更和修改

 

23.1 樟宜机场集团保留不时变更或修改本条款的权利。

 

23.2 本条款的变更或修改版本将不时在网站上公布,此类公布应构成向客户和零售商发出的变更或修改的充分通知。变更和修改自在网站上公布之日起生效。如果客户和零售商在上述修订后继续使用樟宜机场集团在其网站上提供的服务、信息和功能,则应视为客户和零售商已接受上述修订。

 

 

24. 第三方权利

 

根据新加坡 2001 年《合同(第三方权利)法》(可随时修订、合并、重新颁布或替换),非本条款当事人的个人或实体无权强制执行本条款中的任何条款。为避免疑义,樟宜机场集团、客户和零售商均为本条款的当事方。

 

 

25. 不可抗力、天灾和挫折事件

 

25.1 除下文所述外,如果因一方无法合理控制的原因(包括政府法规、恐怖主义威胁、战争、劳资纠纷、罢工、火灾、自然灾害、感染风险、检疫命令和预防措施、流行病爆发、人员伤亡或一方无法合理控制的无能为力)而导致任何一方未能履行其义务,则该方对因此而产生的任何索赔、损失、损害、成本和费用不承担任何责任(均为“不可抗力”事件)。

 

25.2 如果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而无法履行或遵守其在本条款下的义务,则该方应尽一切努力消除、补救或减轻不可抗力事件的原因或影响,并且在不可抗力事件阻碍履行或遵守义务的范围内,该方应被免除履行或遵守义务。该方应履行和遵守本条款规定的其他义务,只要这些义务不受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25.3 如果一方因发生第 25.1 条所述事件而完全无法履行本条款规定的义务,则本条款应视为失效,并应适用新加坡 1959 年《失效合同法》(可随时修订、合并、重新颁布或替换)。

 

25.4 为避免疑义,只有在实际或法律上不可能履约时,才应视为完全不可能履约,而不仅仅是因为履约变得更加繁重或困难,或在经济上对双方不利。

 

 

26. 除外情况

 

26.1 本条款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限制或排除零售商对以下情况的责任:

 

(a) 因零售商疏忽或零售商雇员、代理人或分包商疏忽造成的死亡或人身伤害;

 

(b) 欺诈或欺诈性虚假陈述;

 

(c) 蓄意破坏或其他恶意活动;或

 

(d) 违反适用法律不能限制或排除责任的任何条款或条件,零售商仍需对客户和樟宜机场集团承担因违反条款或条件而造成的任何损失、损害、成本和费用。

 

26.2 为避免疑义,第 26 条不应放弃或排除与本条款未提及的事项有关的任何责任。

 

 

27. 终止

 

27.1 客户可书面通知樟宜机场集团取消订单或终止合同。如果产品已经发出,客户不得取消订单或终止合同,而只能根据第 5 条退回产品以获得退款。客户取消订单将被视为客户终止相关合同。

 

27.2 客户不得要求修改订单。但是,尽管有上述规定,客户仍可根据第 27.1 条取消订单或终止合同,并签订新的订单。

 

27.3 尽管双方已签订合同(由樟宜机场集团代表零售商签订),但如果零售商因任何原因无法履行订单,零售商或樟宜机场集团代表零售商可取消订单。如果零售商因任何原因无法履行订单,则零售商有责任向客户退还订单价款(如果该订单价款已支付给零售商)。

 

27.4 在不影响本条款或适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和补救措施的情况下,如果出现以下情况,客户可以书面通知取消订单或终止合同,并立即生效:

 

(a) 零售商在以下方面采取任何步骤或行动:

 

(i) 管理;

 

(ii) 临时清算;

 

(iii) 人员组成;

 

(iv) 与债权人的安排(有偿付能力的重组除外);

 

(v) 自愿或根据法院命令被清盘(除非是为了进行有偿付能力的重组);

 

(vi) 对其任何资产指定了接管人;或

 

(vii) 停止经营业务,无论采取这些措施的司法管辖区在哪里;

 

(b) 零售商暂停、停止或威胁暂停或停止其全部或大部分业务;或

 

(c) 零售商的财务状况恶化,以至于客户合理认为零售商履行本条款的能力受到严重威胁。

 

27.5 如果合同终止,各方将不再对另一方承担任何未来应尽的义务,但客户根据第 5 条和退货政策退还产品的义务以及零售商在提出退款请求后视情况退款的义务除外。

 

27.6 尽管有第 27.5 条的规定,但合同的终止不应影响本条款中明示或暗示在合同取消或终止后生效或继续有效的任何规定,或客户可获得的任何补救措施。为避免疑义,合同的终止不应影响本条款中的任何规定,或樟宜机场集团可对客户和/或零售商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这些规定或补救措施明示或暗示在合同取消或终止后生效或继续有效。

 

27.7 订单或合同不会仅仅因为樟宜机场集团或购物礼宾服务在没有继任者的情况下不复存在而失效或终止,并将在尽可能符合本条款的情况下继续具有完全效力和作用,如同双方在没有樟宜机场集团参与本条款的情况下自行签订产品合同一样。

 

 

28. 争议解决

 

28.1 在遵守第 28.2 条的前提下,如果零售商和客户之间就这些条款的适用发生任何争议,客户应通过发送通知给樟宜机场集团的客户服务人员或网站上显示的购物礼宾服务,将争议首先提交给樟宜机场集团。

 

28.2 客户同意,樟宜机场集团有权根据零售商和客户提交的证据对零售商和客户之间的争议做出裁定。

 

28.3 客户同意,如果樟宜机场集团就零售商和客户之间的争议做出上述裁定,则该裁定为最终裁定。樟宜机场集团对争议的裁决可能包括樟宜机场集团要求全额或部分退款,或指示为已交付的产品(无论该等产品是否完全符合规格)支付合理金额。樟宜机场集团的决定为最终决定,具有约束力,各方同意不得对上述决定提出上诉或申请撤销。

 

28.4 客户同意,只有在零售商和客户之间的争议已根据第 28.1 条首先提交给樟宜机场集团,且樟宜机场集团未能成功解决争议或未在根据第 28.1 条和第 28.3 条规定的通知日期起二十八 (28) 天内回复客户的情况下,客户才可诉诸新加坡法院。

 

28.5 根据第 28 条,樟宜机场集团保留拒绝协助解决零售商与客户之间任何争议的权利。

 

28.6 如果客户与作为购物礼宾服务提供商或零售商的樟宜机场集团之间发生争议,客户同意,除第 29 条规定的情况外,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纠纷或索赔,或本合同的违反、终止或无效,均应根据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 (SIAC) 的仲裁规则通过仲裁解决。仲裁庭应由 SIAC 主席指定的一名独任仲裁员组成。仲裁地为新加坡。仲裁庭的任何裁决均为终局裁决,对当事方具有约束力。

 

 

29. 适用法律和司法管辖权

 

29.1 本条款与条件应受新加坡法律管辖并根据新加坡法律进行解释。

 

29.2 在遵守第 28 条规定的前提下,各方同意接受新加坡法院对根据本条款产生的或与本条款有关的任何索赔或事项的专属管辖权。

 

 

30. 完整协议和默示条款

 

30.1 本条款和使用条款是各方的最终协议表达,并旨在成为各方就本协议所含标的物达成的合同和谅解的完整和排他性声明。本条款和使用条款取代各方之前就该主题事项签订的所有合同和达成的所有谅解。

 

30.2 在适用法律允许的最大范围内,樟宜机场集团不承担任何成文法或普通法隐含的条件、保证或其他条款。